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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现金支付更不行

 时间:2015-09-07 08:44:01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特约记者孟卫军通讯员刘若鹏

  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会有大额现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诉讼中常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常常会败诉。若是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你的钱可能就打水漂了。

  基本案情———2009年9月10日,朱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吕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随后,吕某某汇款50万元到朱某某的账户。

  2011年1月10日,朱某某向吕某某出具金额为708000元的借条一张,并标注此款是由本加息共计的金额,2011年5月30日还清。

  2011年1月25日,朱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吕某某还款20万元。

  2011年8月4日,吕某某向朱某某出具证明,表示原借条没有退还给朱某某。

  2012年10月3日,朱某某、吕某某对前述借款本息进行结算,朱某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到吕某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如未还清,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并自愿将其住房和门面作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某除了在2013年8月还款2万元外,余下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引起纠纷。

  法院审理———吕某某在原审起诉朱某某,原审法院判令朱某某支付本息共计1450750元,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中一笔40万元的借款根本不存在。

  吕某某主张在2012年1月13日,朱某某再次找到自己向其借款,吕某某在银行提取40万元现金借给朱某某,并诉称后续的欠条金额是在前述50万元借款减去已还的20万元加上该40万元,按照月息两分四计算而来的。吕某某提供了其在当天银行取款的明细,并诉称是亲自取款后从武汉开车送到鄂州交给朱某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2年1月13日的40万元借款是否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以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吕某某主张借款40万元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为此提供了当天(2012年1月13日)的取款凭证,证实其提取现金40万元的事实。而被告(朱某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观点,且朱某某出具的借条金额为120万元,其数额远远大于吕某某陈述的借款本金90万元,故在朱某某无证据推翻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朱某某在吕某某处共计借款本金90万元”,属举证责任划分错误。吕某某提交了2012年1月13日曾经取款40万元的银行凭证,能证实其曾提取40万元的事实,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将所提取款项转交给朱某某。且吕某某主张提取现金40万元交付给朱某某,有悖于一般的交易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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