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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收受礼金罪 增设“收受礼金罪”筑牢反腐新防线

 时间:2014-09-28 11:26:10编辑:李勇来源:人民网

   刑法修正案收受礼金罪 增设“收受礼金罪”筑牢反腐新防线

  9月27日,在2014大成刑事论坛“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组织研讨,是否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设立“收受礼金罪”,以此解决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感情投资问题。

  “为他人谋取利益”备受争议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大部分涉及到的罪名就是受贿。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受贿犯罪则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最高法院亦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只具其一即可。但实践中就如何惩罚“拿钱不办事”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官员成了难题。

  诚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均不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一些专家、律师主张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2007年,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周振晓在《检察日报》发文称,现实中一些行贿行为属“长期投资”、“感情投资”,本就为“找靠山”,短期不需谋利,建议去除“为他人谋利”要件。

  专家们认为,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中对受贿罪的规定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如有此要件将给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主张保留该要件的专家则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2013年9月24日发布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一篇名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的文章称,当前,对收受礼金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是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收受礼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文章认为,现行《刑法》受贿罪设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收受礼金与收受贿赂相区别是有必要的。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人情社会、礼尚往来的传统,将人情往来、请客送礼区别于受贿犯罪,有利于缩小打击面。因此,受贿罪的谋利要件不宜取消。

  刑法增加收受礼金罪

  2012年《中国纪检监察报》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台通知,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执行不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曾表示,我国是人情社会,按民情风俗,如红白喜事中的少额礼金或其他等额的礼尚往来,不宜作为犯罪查处;可规定相比受贿罪而言,收受礼金罪的起刑点应更高些,较少的收受礼金行为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

  刘仁文建议,可以在刑法中新设收受礼金罪,对于官员单纯收受大额礼金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今天的2014年大成刑事论坛“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提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设立了“收受礼金罪”,“不过目前还在研讨之中。”

  “这个罪名是过去一直主张要设立的,量刑较轻,主要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只要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犯罪。”陈兴良说,具体是构成比较重的受贿罪还是比较轻的非法收受礼金罪,“虽然需根据案情来定,但这样也把感情投资的问题给解决了。”

  增设“收受礼金罪”筑牢反腐新防线

  我国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中国人也素以彬彬有礼的风貌而著称于世。礼仪文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起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一些重要礼仪至今影响着民众的道德规范,如尊老敬贤、仪尚适宜、礼貌待人等礼仪至今都还起着规范人的道德行为,协调和谐人际关系,塑造文明的社会风气,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在充分肯定礼仪在规范社会行为,提升公民素质和道德的作用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中,礼仪却成了反腐败工作的绊脚石,更成了贪腐存在的温床,让一些人借礼仪之名,大行腐败之实,而且还不利于国家反腐机关及时查处这些藏匿于礼仪之中的腐败。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更是以“礼尚往来”为由,借着各种婚丧喜事、生日宴会和过年节机会,大肆收取他人钱财,以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真形成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形成了反腐败工作的真空地带。这与我国当前高压反腐态势下,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没有禁区的措施格格不入。

  要继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要彻底治理我国的腐败,就有必要对腐败的真空地带进行查处。而在刑法上增设“收受礼金罪”,将会有效地解决官员间的感情投资和利用礼仪进行腐败的可能,这对强化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力度,全面筑牢反腐败工作新防线必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在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增设“收受礼金罪”,是我国推进反腐工作的新需要,这一罪名的及时设立,也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

  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首次将受贿罪从贪污罪中分离,以单独成罪的形式立法,未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

  1985年 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1997年 刑法修订,新刑法(即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999年 最高检出台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标准,规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007年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十种新型受贿,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受贿、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赂、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利用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受贿等。

  2009年 刑法修正案(七)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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