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北鄂东地区门户网站——鄂东网!!!
湖北鄂州市、鄂东地区第一门户网站

永辉超市售过期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辩称打印错误

 时间:2015-08-0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买11盒过保质期芝麻酥 超市被诉辩称打印错误 法院认定顾客证据充足

售过期食品 永辉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沈先生从永辉超市金沟河店买了11盒“芝麻酥”,结果发现颜色发黑口感怪异,再一看保质期,已经过期2个多月。

法庭上,超市一方坚称食品没过期,称如果真的“过了一个夏天”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标签错误”。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食品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一方应退还货款,同时对沈先生作出十倍赔偿。

发现问题 永辉超市芝麻酥 已过期俩月

2013年11月25日,沈先生在永辉超市金沟河店购买了价值108.19元的11盒“芝麻酥”。

沈先生表示,这些食品是用来馈赠亲友的。他和亲友一起食用时发现芝麻酥口感怪异,且看上去已经发黑。

之后他发现,这些芝麻酥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2个多月。

同年12月3日,沈先生向海淀区食药局举报。2014年3月25日,海淀区食药局对门店罚款2000元。

处罚文书上载明:“……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已超过。本局于2014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发生诉讼 顾客起诉 要求超市十倍赔偿

之后,沈先生将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货款108.19元并作出十倍赔偿1081.9元,同时赔偿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8809.91元。

庭审中沈先生称,其仅能提交其购买的11盒产品中的7盒实物,其余4盒因已经送人无法提交。

根据调查,沈先生提供的7盒“芝麻酥”中,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3月1日,产品标签打印日期为2013年11月23日到11月24日不等,所有产品保质期均为6个月。

按照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应截止至2013年9月1日。

庭上辩诉 永辉:只是标签打印错误

但法庭上,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均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超市销售的食品没有过期,只不过是销售人员疏忽,“标签打印错误”。

被告表示,永辉超市夏天是不卖涉案的这种芝麻酥的,沈先生购买的芝麻酥是2013年10月23日新进的货。

按照被告的说法,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虽然看上去是“过了一个夏天”,但如果真的是那样,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标签错误”。

被告还表示,沈先生购买的芝麻酥其实是散装产品,超市为了保证散装食品的卫生和顾客的方便,才把食品装进盒子里。被告当庭表示,“双方应当相互理解”。

此外,被告还认为沈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职业活动的需要,其专门挑选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品进行购买,以投诉、举报、诉讼牟利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利用司法资源来进行牟利,因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法院认定 顾客证据足以证明食品过期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虽然永辉超市一方辩称涉案产品仅是标签打印的错误,产品包装上也确实印有标签打印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沈先生提交的现有产品实物、相应购物小票显示的信息,足以证明沈先生在超市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商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属性。

据此,法院对永辉超市一方提出的相关答辩意见均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沈先生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芝麻酥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

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沈先生有权要

文章地址: http://www.xianzhaiwang.cn/shehui/46564.html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鄂东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鄂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征稿启事:
为了更好的发挥鄂东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鄂东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专家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