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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抢劫杀人案嫌疑人历时5年获无罪 一审曾获死刑

 时间:2015-08-1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1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杀人案二审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拿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再上诉。

此案前后历时五年,今日,广东高院以证据不足,对陈传钧作出无罪宣告。

■连线法官■

以证据认定事实 既要惩罚犯罪 又要保障无辜

——广东高院主审法官和庭长就改判无罪作详细解答

就被告人陈传钧为什么从死罪改判无罪等问题,本案承办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石春燕和庭长郑岳龙对此作出详细解答。

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一定的证据支持

问:现在高院宣判被告人无罪,但一审法院当初为什么会判处被告人死刑呢?

答: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也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当年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正是综合了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不仅如此,还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首先,证人方少华指认,案发几分钟之后,其去到现场,见陈传钧在店门口喊“救命”;其次,被告人陈传钧在有罪及无罪供述中均始终承认其到过案发现场,但对自己是否实施了抢劫则供述不稳定,其中供述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带血的衬衫是其在现场换下;第三,陈传钧本人做过六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打击对象、打击部位、抢得财物、作案后见到证人来到现场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第四,无罪辩解不合常理。陈传钧关于其去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而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其作案而在现场换衣的辩解,与正常人在与己无涉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且陈传钧案发后八年多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陈传钧具有躲避的心态。

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问:既然有这么多证据指向被告人,为什么高院现在要改判他无罪呢?

答:简单地说,就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具体来说,有四方面问题。首要的是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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