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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男”遭误杀 保险公司拒赔不获支持

 时间:2015-08-1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中新网上杭8月18日电 被保险人刘某上山狩猎时被同伴误认为野猪打死,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属故意犯罪,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8日披露,该院开庭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获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家属保险金6万元。

被保险人刘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该保险条款第2.3条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第2.4条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2014年8月22日,刘某与黎某等十余人到山场打野猪。当日13时28分许,黎某看见野猪跑进芦苇丛中后有动静且猎狗在叫,以为是野猪遂开枪,打中进入芦苇丛中追赶野猪的被保险人刘某头部致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有枪支打猎导致身故拒赔,并向原告送达《拒绝给付通知书》,刘某五名家属遂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严重违反刑法的规定,属故意犯罪;根据人寿保险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保险条款2.4责任免除的规定辩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成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刘某系被他人误伤死亡,属意外身故,被告依法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万元。被保险人刘某并没有被有关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以及构成犯罪,而且其非法持有枪支与其被他人误伤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的拒赔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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