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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未离身被盗刷10万 储户告银行未识别假卡获胜

 时间:2015-08-1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南京市民小王的银行卡一直在身边,密码也没泄露过,却被人在广东盗取了近10万元,其中大部分还是在ATM上取款的。她认为自己的银行卡是被人复制盗取,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没能识别真假银行卡,自己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负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银行的合同只限于真卡交易,对伪卡交易则不适用。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小王近10万元损失,以及相应的利息。

卡被盗刷十万元,储户状告银行

2012年6月14日,小王在被告某银行玄武支行处办理了一张磁条借记卡,并申请开通了自助设备对外转账、取现、POS消费等功能。在2014年11月2日上午7点多,小王起床后收到银行客服号发来的数条短信,称小王的储蓄卡在11月1日23:58至11月2日0:44期间,共产生12笔交易记录,共计人民币97768元。小王赶紧向开户行——某银行玄武支行确认,确认被盗刷后,她立即报了案,警方核实有关情况后告知小王,若因银行保管客户资金不善,可通过法律途径向银行索赔。

因银行不愿承担责任,小王遂将某银行玄武支行及其主管的上级银行告到法院,认为她和某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及利息。法庭上,小王出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报警记录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消费明细显示,12笔交易均发生于广东省境内。其中,3笔POS机消费显示属于贵阳银行,但具体终端无法查询。1笔5万元的转账是转到收款人为谭某某的个人账户,关于谭某某账户的具体信息,被告银行未能查到。另外8笔都是在ATM机上取款,地点为广东茂名。

一审判原被告责任三七开

小王拿出的证据成认定“伪卡交易”关键

对此,某银行玄武支行辩称,小王在申领借记卡时,在申请书上签了字,根据约定,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行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该案中发生的转账和取款交易,均是基于正确的银行卡和密码,发生密码泄露小王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银行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小王称,自己在使用该储蓄卡期间非常谨慎,储蓄卡从未丢失,也未将密码泄露。在交易发生时自己在家睡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常理,持卡人不可能仅在8小时内就往返于南京和茂名两地。小王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12笔交易为伪卡交易。

关于损失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取款和刷卡消费时,磁条信息与密码缺一不可,不能使用模拟卡进行交易,某银行玄武支行没有尽到对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王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综上,判决小王应自行承担损失的30%,某银行玄武支行承担70%,赔付小王68438元及利息。

二审判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小王完成举证,银行未能识别假卡担全责

判决后,小王和某银行玄武支行均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小王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请。理由是发生伪卡交易的举证责任在某银行玄武支行,自己无法对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进行证明。某银行玄武支行则认为,就算不是小王自己所为,小王对其保管不当的行为也存在重大过失,理应负担更重的责任。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对事情经过的陈述符合常理,发现交易信息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能够证明当时其本人未与真卡分离的事实。再次,从已知的银行卡盗刷的实例来看,行为人为了避免受害人第一时间发现被盗刷信息,多选在深夜跨越凌晨零点的时段内作案。该案案涉12笔交易的发生时间正符合伪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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