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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父亲突然去世儿子是否有权查询父亲房产

 时间:2015-09-26 10:35:1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刘甲是刘乙的父亲,在刘乙10岁时,刘甲离婚,父子二人相依为命。2014年5月,刘甲突然撒手人寰,刘乙成为刘甲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刘乙听说父亲生前置有不少房产,但不知这些房产是否真的存在,在哪里,有没有房产证。

为了证明“我爸是我爸”“我是我爸唯一的继承人”,刘乙到相关部门开具了自己和父亲的身份关系证明、家族户籍证明、祖父母死亡证明、父母离婚及财产分割证明、继承公证书等证明材料。令刘乙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出具了一系列证明材料,房管部门仍然拿出相关规定,以刘乙不能提供房产所在的地方、权利证书编号等为由,拒绝其查询。

刘乙认为房管部门机械执法、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5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房管部门辩称,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明文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虽然按照姓名查询房产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但相关规定白纸黑字,毫无疑义,不能仅凭姓名查询房产,必须按章办事。

让房管部门始料未及的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管部门在5日内履行相关职责,为刘乙办理查询房产事宜。

那么,有明文规定不能仅凭姓名查询房产,法院为什么还如此判决呢?法院判决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法律层级上,物权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房屋登记办法》只是原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我国立法法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效力明显低于物权法。因此,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房管部门履行以姓名查询房产义务,不仅合情合理,也完全合法。当然,并非任何人都能以姓名查询他人房产,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能以姓名查询房产。

该案也提醒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章地址: http://www.xianzhaiwang.cn/pinglun/109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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