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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一村干部侵占矿山资源169万

 时间:2015-09-01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广东梅州一村干部侵占矿山资源169万

村民指认罗惠城等人越界侵占的矿山

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是当地石灰石开采大镇。近几年来,该镇长隆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罗惠城越界非法开采石灰石矿,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长隆村八个村民小组长多年实名举报均无回应。今年7月,梅州中级法院终审认定:罗惠城以及他的合伙人丘某锋非法越界开采侵权数额高达169万多元后,8月25日文福镇纪委受理此案。

那么,身为村支书兼村主任的罗惠城,是如何被法院审理认定侵占了集体的矿山资源且数额达169万余元呢?8月下旬羊城晚报记者就此事展开了采访调查。

矿山被非法侵占

法院终审查明:2005年11月长隆村委会和平经济社与罗惠城签订了该村和平石场承包合同,承包款为115万元,承包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6年6月,梅州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及蕉岭县对205国道蕉岭长隆段石灰石资源进行整合,将位于该路段现有的坑头水泥厂、文福镇凹下石场、和平新石场(原和平石场)按各矿山投资成本进行评估,重新设置成一个新采矿山,并约定:三家矿山推选坑头水泥厂为重新整合后的采矿权人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三家采矿许可矿区具体开采经营权归仍各自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各自按原有矿界内进行发包或租赁生产,各自保留原矿界经营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罗惠城就应撤出原承包的和平新石场。

然而,2010年2月28日,罗惠城和丘某锋与蕉岭县油坑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石场生产成本承包开采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28日。经法院认定:罗惠城、丘某锋在新承包的矿区开采期间,越界开采和平新石场的石灰石。法院认为:无论是整合前还是整合后,原和平新石场发包后的经营管理,收益权属8个村民小组所有。

侵权数额达169万

2012年7月份,8个村民小组的丘某伟、罗某增、丘某银、丘某裕、丘某新、丘永某将此事向蕉岭县检察院进行举报。蕉岭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广东地质局723地质大队对“被非法”开采的石场进行了估算评估。蕉岭县公安局对罗惠城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传唤拘留了罗惠城37天。公安机关认为:“罗惠城、丘某锋确实存在通过合法承包的原文福镇石场越界开采原和平石场石灰石的行为”。

此后,蕉岭警方又再委托了723地质大队和物价部门进行评估,认定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非法开采总量价值为169万余元。罗惠城也在公安侦查过程中承认其越界开采,但仅有两万多吨,价值20多万元。

2013年3月20日,蕉岭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到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了“检察意见书”认为:“罗惠城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将该案撤回”。2013年6月26日,蕉岭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罗惠城职务侵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撤销此案”。

2013年9月6日8个小组向蕉岭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调取公安机关此案的相关材料确认:蕉岭县文福镇和平新石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罗惠城、丘某锋侵权成立。根据法院提供的材料,2014年8月14日蕉岭县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罗惠诚、丘某锋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后,向蕉岭公安局发出“案件移送函”,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8个村民小组财产损失人民币169万余元。

宣判后,罗惠城、丘某锋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终审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本案的侵权数额为169万余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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