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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重启特赦制度顺应时代潮流

 时间:2015-09-0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重启特赦制度顺应时代潮流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重启特赦制度顺应时代潮流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执行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犯罪人予以特赦,既是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一种政治考量,也是依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宽恕和人道关怀。从国家而言,表现为对相应刑罚权的放弃;对特定犯罪人而言,表现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归于消灭。从性质上讲,特赦是赦免的一种,赦免包括大赦、特赦、恩赦、曲赦等多种。从历史和现实看,它是许多国家常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特赦制度由宪法法律明文规定,宪法第六十七条第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有“赦免”“特赦”等表述,如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又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特赦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简单,集中表现在对象不明确、条件不明确、程序不明确等方面,实践操作性不强,这些可能是特赦制度长期以来备而不用的重要原因。

顺应时代潮流需要 发展特赦法律制度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了7次特赦,请谈一下具体的内容。

胡云腾: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看,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监狱、有关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办理具体事宜。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7次特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959年的首次特赦,释放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另有389名罪犯获减刑。此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了专门针对战犯的六次特赦,共释放战犯556名,另有90名获减刑。新中国成立后的7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589名,另有479名获减刑。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这六次特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特定”二字,包括特赦的罪名特定、特赦的对象特定、特赦的事由和特赦的程序特定等,主要是出于睦邻友好、国家统一、统一战线和人道关怀等政治考量。

今年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在这极其重要、十分值得纪念的时刻重启特赦制度,对特定犯罪人实行特赦,既顺应了时代潮流,也有利于创新、发展特赦法律制度。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看,本次特赦具有鲜明、突出的时代特点:

记者:请结合本次特赦谈一下具体的特点。

胡云腾:一是本次特赦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本次特赦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9月3日前后,国家在北京隆重举行纪念活动,包括举行纪念大会、阅兵式、招待会和文艺晚会等,而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无疑也是系列纪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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