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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巢飙车案宣判 唐问天于沐椿二人均不上诉

 时间:2015-05-21 13:22:5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被告人于沐椿主动到案;被告人唐问天手机关机,民警在徐某所住医院见到他后,对其传唤归案。

  审判员: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向相关单位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同被害人徐某自愿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

  关于罪名和犯罪事实,控辩双方没有不同意见,仅对被告人唐问天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对于沐春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问题,法院认定唐问天系被传唤归案,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其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也考虑他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情节,在量刑之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定于沐春构成自首,但不采纳适用缓刑意见。

  审判员:关于辩护人所提请求对于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除要求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经查,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本院在量刑之际,已充分考虑从轻的量刑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将本案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而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在最后陈述时保证以后不再违法。

  唐问天:我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耽误了宝贵的时间,通过这件事我深刻的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保证今后绝不再犯这种错误。

  【判决结果】①兰博基尼车主唐问天被判拘役5个月,罚款10000元;②法拉利车主于沐椿是高三学生,被判拘役4个月,罚款8000元。

  某某:我错了,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了伤害,我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以后绝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于某某:我很后悔,我给社会、家人带来伤害,非常抱歉,我今后不再做违法行为,多做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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