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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女儿对簿公堂夺房 老太无法提供证据撤诉

 时间:2015-08-1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购买的?母女二人争论不清。沈阳八旬高老太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属自己所有。8月13日,于洪人民法院公布因高老太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最终自行撤诉。

母亲:买的房登记在女儿名下

今年年初,80多岁高老太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居住的房屋归自己所有。高老太说,自己原来居住在和平区振兴街,因岁数大了,上下楼不方便,想把自己四楼的房子变卖,再购买一处一楼房子居住。

高老太说,2006年3月,自己看中了于洪区黄海街一处一楼住宅。因原来的房子没有卖出,手头没有钱,特向两个儿媳借款6.5万,自己又凑了3.5万元,将10万元交给了女儿和女婿帮忙购买。

2006年7月,高老太搬进了该套住宅生活居住。高老太说,2013年10月,自己办低保需要房证,女儿给自己一份房产证复印件,这时才知道房子登记在了女儿和女婿名下。

高老太说,自己多次要求女儿和女婿将房子更名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了女儿和女婿的拒绝。因为原来在和平区的住宅已卖出,失去这套房,自己陷入老无所居的境地。

女儿:自己购房让母亲住

对此,高老太的女儿王女士、女婿却是一肚子苦水。

王女士说,母亲所说的一切纯属子虚乌有,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因自己原在和平区昆明北街住房被动迁,获得了12万余元的补偿。随后,自己就用这笔钱购买了于洪这处住房。

王女士说,因为看到母亲卖完房后生活困难,出于孝心和赡养老人的义务,自己将母亲接到了自己这处住房居住生活。万万没想到,母亲还会这样。

王女士说,母亲说委托自己帮忙买,既没有委托书,也没有给购房款的证据。母亲起诉自己是受他人挑唆,无理诉讼,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其无理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院:无证据证明自行撤诉

经审理查明,高老太从2006年年底搬到于洪这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这处房产总房款是一次性缴纳的,交款人处载明为王女士。

法院认为,高老太没有提供其出资购房款及缴纳的证据,其申请出庭作证的人均是其儿女和朋友,证据效力薄弱,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房产证等材料一直在王女士处保存,高老太向法庭提交的均为复印件。另外,高老太也提供不出房屋装修及日常生活居住水电煤气费用缴纳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高老太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对其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经法官工作,高老太最终主动提出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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