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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替人担保妻子成被告 中院判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5-09-0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丈夫替一家公司做贷款担保,结果贷款公司逾期还不上钱,发放贷款的银行将丈夫及其妻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妻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丈夫为他人做过担保,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作为被告的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3年8月9日,潮州市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因为资金困难,向当地农信社贷款2470万元。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李某,在贸易公司的贷款事项中充当了保证人,与农信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某为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农信社方面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贸易公司方面却在借款到期后,没有付还上述借款本金,仅付还了利息20万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贸易公司共结欠农信社借款本金2479万元、利息450多万元。农信社方面于是在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潮州中院提起诉讼,除要求贸易公司还本付息、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之外,还要求李某及其妻子谢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潮州法院经开庭后审理认为,农信社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农信社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贸易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信社要求李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至于农信社要求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潮州法院认为,虽然贸易公司的借款发生在李某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并非借款人,其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不是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且农信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贸易公司的借款未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故农信社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作出贸易公司必须还本付息,保证人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农信社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但与此同时,也驳回了农信社要求保证人的妻子谢某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记者赵映光、通讯员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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