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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狗遭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网络侵权嘛?

 时间:2015-05-20 21:47:35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2014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 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予支持”还不够。时至今日,带着偏颇、极端思维的人肉搜索日益壮大,设定法律红线势在必行。

  “就 拿乌鲁木齐市棒打小狗男子事件来说,在这场人肉搜索闹剧中,我们完全看不到理性的影子。事情的最初,是市民关注被打的小狗,说明市民的人文素质在不断提 高。但随着事情发展,人们对被打小狗的关心程度远远大于那个被狗吓着的孩子,这在一定程度上过于放大了打狗者的行为。”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心 理学副教授蔡浩表示,事件造成了对打狗者的人肉搜索等伤害,也将事态从一个极端扭向了另一个极端。

  据 陈惠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人肉 搜索无疑侵犯当事人的诸多权利。如果人肉搜索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规定 的相关刑事责任。”陈惠琳表示。

  对于以侵权为表现形式的人肉搜索,到底应该如何追责?虽然201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找不到责任主体、侵权证据难以被保留以及很难确定侵权的危害 后果,成为当事人维权的绊脚石。“这也导致一些被人肉者未能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进行法律追究。”陈惠琳说。

  “所谓言论自由并非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想怎么说就能怎么说。言论自由是与法律的保障与限制不可分割的,即法律对言论自由予以规定和保障,同时给 予限制和约束。言论自由不能超越法律。所以,我们也不能否定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网络追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应忽视其负面影响。”新疆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中可以看到,因公共利益原因公开个人信 息,只要在必要限度内就可以免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其中一个目的 就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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