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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机构建议修改刑法:将性侵男性纳入强奸罪

 时间:2015-08-07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评校网消息:刑法修正案草案截止对公众征集意见。就在当天,一封由妇女组织整合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写就的、附有9家合法公益组织机构、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封建议信给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三项建议:第一,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第二,反对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第三,废除嫖宿幼女罪。

建议

1

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男性被性侵

法律惩处有死角

《新快报》报道,本次妇女组织联合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修改建议》中,首条建议似乎与“妇女”无关,而是在为男性及性少数人群发声和维护权益: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

建议信的主笔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一般对象,即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都一起纳入保护,这是刑法理念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同属于性犯罪,且社会危害性比猥亵罪更为严重的强奸罪却没能迈出这一步,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引发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

“在现有法律情况下,没有办法处理,最多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毕竟是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强奸罪则是对人的性自主权的侵害,因此对这起案件来说,可以起诉的罪名都不十分对应。何况强奸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提出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的原因。”李莹说。

在广州也发生过侵害对象为男性的案件。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已成家、有半岁大儿子的阿明,对经常来他家玩的邻居9岁小孩辉仔进行鸡奸,造成小朋友肛裂,事后还辩称对方是做俯卧撑撞伤。虽然阿明的行为对辉仔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这类案件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最终阿明被判为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建议信中指出,“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该再有死角。”

建议

2

反对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

恐降低犯罪成本

不法分子更肆无忌惮

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逐步废除死刑是一个主流趋势,在这样的一个趋势下,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罪在内的9项罪名的死刑。然而,建议信中认为,目前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恐会降低犯罪成本,带来负面影响。

9家机构在联名建议信中表示,逐步废除死刑,不宜以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罪行废除在先,如先行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则无法显示其严重性和社会对相关行为的谴责,会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后果。

首先,取消死刑的犯罪主要是非暴力性犯罪,比如经济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卖淫罪本身就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

其次,从刑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看,判处死刑的原则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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