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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法律能否管束出家人:法律对出家人有约束力

 时间:2015-08-0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最近,一则有关国内某著名寺院方丈的网络举报引发了轩然大波。尽管目前该举报中透露的私生子、被开除、转移寺院资产等情况是否属实尚无定论,但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探讨:寺院是公司还是事业单位?该由谁来管理?方丈到底是总经理还是公务员?出家人违法、犯戒怎么办?寺院资产被转移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吗?当身处方外的出家人与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发生对撞,法律能否给予相应的管束?本报《方圆》杂志记者近日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专家。

寺院该由谁来管?

“遁入空门并不是与尘世恩怨一笔勾销,身份变了,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变。”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宋磊告诉记者,在古代中国,僧人有过一段不纳税、不服徭役的“美好时光”,但到了现代,僧人再也没有这些特权了,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家人与一般人并无区别。

在宋磊看来,寺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公司,它真正的身份应当是“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因此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和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宗教团体是非营利的,即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是为其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既然是社会团体,当然也就不属于国家机关了。

那么,宗教团体应当由谁来管理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应受佛教协会的领导。不过,这一《办法》是全国佛教协会制定通过的,并不是法律。

宋磊也表示,与宗教相关的公共利益问题,根据相关条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处理。但是国家也承认寺庙的自主管理权,比如行政法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但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此外,《办法》第四条规定,如寺院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总理寺务。

出家人违法、犯戒怎么办?

“寺院里的贪腐案,可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来约束。”宋磊认为,寺院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公司或企业,应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所以这些罪名对寺院人员也是有约束力的。

例如2010年底,天籁寺原住持、娄底市佛教协会原会长圆通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重婚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值得注意的是,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贪腐”,比如抽逃出资罪多见于民营企业。“涉及到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自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表示。

说完犯法,犯戒怎么办?“由于寺院是宗教团体,当然不能按劳动合同‘开除’僧人。”岳屾山表示。记者了解到,住持、方丈属于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教职人员,按照《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要想成为一名教职人员,要由当地宗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所以要把犯戒僧人“逐出师门”,当然是收回戒牒,这种处罚由当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

另外一种处罚方式是迁单。“单”,指僧堂内各人的座位,换座位就类似于“开除”。台湾高僧“星云大师”在《僧事百讲》的系列讲座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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