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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惩治行贿犯罪应坚持立法与司法并重

 时间:2015-08-0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专家:惩治行贿犯罪应坚持立法与司法并重

詹复亮


专家:惩治行贿犯罪应坚持立法与司法并重

刘德法


专家:惩治行贿犯罪应坚持立法与司法并重

刘仁文


专家:惩治行贿犯罪应坚持立法与司法并重

王秀梅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大批贿赂犯罪案件被揭露和查处,行贿犯罪轻刑化问题也凸显出来。针对惩治行贿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打击不力和处罚宽缓现象,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与惩治行贿犯罪面临的困难

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系对合性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行贿直接推动和促成了受贿。目前行贿犯罪有哪些新变化?结合司法实践,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詹复亮认为,行贿犯罪呈现以下新的特点:从目的看,行贿人从以往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向追求经济利益及政治利益等利益多元化趋势演变。从行贿的形态看,行贿人从以往被动请托向积极主动寻找时机或者创造时机,围绕并依附产业链、项目链、利益链等,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实施“全面进攻”等趋势演化,形成“围猎”之势。从行贿的手段和方式看,行贿人往往采取各种不易被发现的十分隐蔽的手段,使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不知不觉”中被“拉下水”,成为“温水中的青蛙”甚至行贿人的牟利工具。

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看来,近些年,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在惩治行贿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查办案件取证难、突破难。贿赂案件一般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大多局限于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这种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有时可能形成稳定的供证一致,但行为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其口供又极易反复变化,翻供、假证和不供情况较为常见。二是有关行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也不够精准,容易导致司法人员认识上产生分歧,无法形成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现行法律将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区分为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旨在给予行贿人较大优待措施以更好地打击受贿犯罪,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现这一目的,反而放纵了行贿人。行贿与受贿之间是对合关系,缺少任何一方的行为,另一方的行为就无法实施或者不能完成。所以,对于贿赂犯罪的治理,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要同等重视。

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

关于是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界与实务界素有争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主张取消。她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并不符合对行贿犯罪法益保护的需求,不论行贿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还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都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造成了侵犯,都应是被打击的行为。而且,不正当利益本身是一个哲学、伦理学的概念,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存在难度,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愈来愈多元化,很难清晰而明确地对其界分,这无疑会导致司法实践对行贿罪的认定不统一。詹复亮认为,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内涵的界定方面,目前法律解释的重心放到了对“不正当利益”的阐述上,并做了一些分类、细化,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分歧。可以尝试将解释的重心放到获取手段的不正当性上,比如,将“不正当利益”界定为“行为人利用违法违纪手段谋取的利益”,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紧密联系起来。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对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将贿赂行为分为“提议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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